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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唐山人注意!5月16日12时起,全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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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43 | 回复0 | 2025-5-10 09: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

2025年5月16日12时起

唐山将进入禁渔期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

《河北省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

海洋伏季休渔期为

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内陆水域禁渔为

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内陆禁渔期禁止作业类型


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内陆水域禁渔时间



1、全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官厅水库禁渔期时间:4月1日至8月15日。



内陆禁渔期管理措施



(一)严格渔船管控

要逐船落实监管责任人,向包联渔船宣传禁渔期制度,实时掌握渔船动态信息,严禁渔船擅自移动或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二)加强重点执法

要加强渔船集中停泊点的日常巡查,在官厅水库、白洋淀、衡水湖、潘家口、岳城水库等重点水域组织开展水陆巡回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高频巡查、蹲守检查,依法查处电毒炸鱼、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对禁渔期在水上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三)强化执法联动

组织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打击非法捕捞的执法合力,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对水产市场等重点区域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行为。



唐山海港区也发布了

关于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海港区

关于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河北省2025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通知要求,结合海港区实际,现将2025年休禁渔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休渔作业类型:除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海域: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和渤海海域。

(三)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内陆禁渔期有关规定

(一)禁渔作业类型: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禁渔区域:辖区内所有天然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

(三)禁渔时间:内陆水域禁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相关要求

休禁渔期间,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休渔。确保“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不得擅自离港或私自转移停泊地点。海洋渔船在航行、移泊和转港过程中的通导设备,应全程保持开启开启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特殊经济品种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监测及进出港报告等管理制度。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确需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不在港休渔且不从事捕捞活动的,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批准。

四、管理措施

休禁渔期间,渔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将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海域和公共水域发现的各类网具一律清理取缔。对违反休渔期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休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

保护渔业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渔业生态监督保护,若发现违反休禁渔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海港区伏休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315-2944918、2926377。


海港区休禁渔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4月28




禁渔期是保护水生生物

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非法捕捞水产品

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渔期即将启动
希望广大群众停止捕捞作业,积极配合
禁渔期是保护海洋的“关键期”
切勿“顶风”垂钓
共同养护好水生生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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